发布时间:2024-05-14 08:52:45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员工离职后 与在职员工“里应外合” 获取原东家经营资料并进行交易 原东家诉请侵权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本期以案说法↓ 01基本案情 中山生活无忧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无忧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是一家经营生活小百货的连锁企业,开设一百多家线下实体直营店与数百家加盟店,同时在各大购物平台开设线上旗舰店,并通过聘请国外著名设计师设计产品、参加国内外展会、实地考查众多国内外生产商以筛选物美价廉的产品,建立“生活无忧”品牌销售网络,经多年努力,“生活无忧”品牌已取得广大消费者及社会的认可,具有较高的名声和商誉。 周某与杨某曾是生活无忧公司的员工,2020年后两人相继离职。后生活无忧公司获悉,周某与杨某串通生活无忧公司在职员工劳某,获取生活无忧公司的“电商ERP库存”“商品明细”及“供应商名单”等内部经营性资料,共同以“领某公司”名义经营与生活无忧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生活无忧公司认为,其在经营中长期总结和研究消费者的购买偏好,严格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及供应商,整理成“电商ERP库存”“商品明细”及“供应商名单”等内部经营性资料,上述资料包含大量特殊信息,形成了深度信息,该信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对于同类业务经营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属于生活无忧公司的商业秘密。劳某违反其与生活无忧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 披露、使用及允许周某、杨某、领某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认为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确定的内容,明确的载体,且该内容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本案中,生活无忧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确认;生活无忧公司主张的“商品明细”不属于一项独立商业秘密,此项诉求不再单独处理。 涉案“电商ERP库存”所包括的商品代码、商品条码、京贸商品属性、采购规格、安全库存数、零售价、成本价、最新成本价,在途数,总仓在单量等具体项目内容信息的综合汇编,是由生活无忧公司付出劳动进行收集和整理才可以获得,属于经过加工整理而形成的已特定化的信息源,具有不为生活无忧公司及其员工以外的其他人所轻易知悉的特定性,具有秘密性。 涉案“电商ERP库存”实际存在于公司的电商部门的微信群,对相关涉及经营信息的资料设置了查阅权限,只有专职专岗的员工才有查阅权限和密码,其他部门人员并不能随便接触;限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具有保密性。 涉案“电商ERP库存”所包含的相关商品的深度信息内容,选择商品类别,利用掌握的价格优势等进行相关交易并利用其实际获利,具有价值性。 综上,法院认定杨某、周某、劳某共同实施侵害生活无忧公司涉案“电商ERP库存”商业秘密的行为。 03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周某、劳某停止侵害生活无忧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生活无忧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驳回生活无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4法官说法 ![]()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 编辑:叶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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