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男子将个人微信号用于工作,离职后却被要求“上交”.男子:这是我自己的号,凭什么交?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5-13 03:34:52   

湖南株洲一男子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纹身店,签订了“公司不提供工作微信号,要用自己的个人号开展工作,一旦离职需要上交公司”的协议。于是男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顾客招揽和日常维护工作。

一年后,男子离职,交接时已将个人号内的客户资料交给了公司。之后,他在个人微信号上为自己新开的纹身店做营销。

原合伙人看到后将男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男子将个人微信号上交公司。最终,法院判决男子需执行此要求。

01案情回顾

案件中的男子姓谭,被告为前公司合伙人彭某。两人关系亲密,共同喜爱纹身并投资开了一家纹身店,其中第三人于某也参与了进来。

常规情况下,公司成立时各方的股份并非平均分配,而是根据投资额确定,以确保一方拥有话语权,以便公司顺利运营。彭某出资最多,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担任主导角色。

彭某富有商业头脑,也对公司经营有一定了解,为了最大化公司利益,他提议与谭某、于某签订协议。

因为公司初期资源有限,无法提供统一的工作微信号,只能要求员工自行注册,用于公司业务和客户维护。为了确保公司利益,他们达成一致意见:

员工需自行注册工作微信号,并将其归公司所有。协议还规定,若微信号信息泄露,员工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数额大约为5万至10万。

签署协议后,他们的纹身店正式开业。

然而,不久后,谭某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在离开之际,按照协议,他将自己微信号上的客户转交给了公司。

然而,谭某随后自己开了一家纹身店,并在微信上积极宣传,声称独立承接业务。彭某认为这违反了协议,要求谭某返还微信号。谭某则回应称这是他的个人微信号,无需返还,并表示已做好交接。

彭某见谭某无意归还微信号,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归还。

02案情分析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同样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彭某、谭某和于某签订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内容,员工需注册专门用于工作的微信号,并将其归公司所有。协议还规定了若员工泄露微信号信息,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约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合伙人有权享有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及其他事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综合审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彭某的起诉。尽管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法院认为彭某请求的事项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法院可能认为,协议未明确规定违约处理条款,或者彭某未能证明谭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可能会驳回彭某的起诉

03案件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合同时务必清晰明确,特别是关于责任和权利的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毕竟公是公,私是私!!!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有什么看法,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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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图片案件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文由真实故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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