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01】员工签了离职协议领了补偿又去要求公司补社保是否违反约定?

发布时间:2024-04-24 20:59:05   

2003年12月22日丁某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年薪35W。
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丁某签订了《离职协议书》,载明: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赔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于2003年12月入职,至2015年7月20日正式离职,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款项于2015年7月工资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支付。面内容省略。
无争议。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后面内容省略。
丁某离职后,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为由,向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2019年3月社保部门作出社保保险稽核通知书,决定对公司有关丁某2006年4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
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审判理由:
公司未足额为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有权向行政部门举办投诉的权利,故双方于《离职协议书》中关于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丁某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但无效的部门不影响离职补偿金约定的效力。
因此:补偿给员工的补偿金依然需要支付,同时社保需要补缴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相关的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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