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4 20:30:40
![]() ![]()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的签字,是用人单位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从而有利于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并未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 李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只是离职证明的一部分,表示李某签收了离职证明,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五加公司向李某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 ![]() ![]() 微信号|五加法研所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