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签字,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24-04-24 2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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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因为入职新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小伙伴们会在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上签字,如果离职证明的内容是放弃主张任何补偿的权利,该签名是否真的意味着放弃了属于自己的权利呢?

不急!

五加带您看一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五加公司,岗位为UI设计师,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在入职2年后,就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提起仲裁申请,认为公司只按照一倍工资标准支付周末加班工资,与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折算方法不一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五加公司辩称:李某离职时已签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内容如下:“本人李某确认,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已经全部结清,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的权利”,并且提交了离职证明存根

经质证,李某对离职证明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的签字,是用人单位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从而有利于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并未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

李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只是离职证明的一部分,表示李某签收了离职证明,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五加公司向李某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

五加说理

本案中,离职证明存根上的内容,让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者已经丧失主张相关权利的依据。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混淆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解除协议。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

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就权利义务一并协商处理,则应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解除协议,并且在协议里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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