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载有“再无任何争议”字样,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4-04-24 1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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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离职证明以便入职新单位,即使工资没有结清,也会选择在写有“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内容的离职证明上签字。但在这种情况下,离职证明上载明的“再无任何争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在签署上述离职证明后,劳动者还能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基本案情

2021年,A公司员工李某申请辞职,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中载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各项福利均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内容仅落款处有“李某”的手写签名,其余均为打印字体。

随后,李某发现A公司没有按照惯例于2021年年底支付其上年度的绩效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上年度绩效工资7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格式从未更改过,新单位入职需要老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其为了尽快入职,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

A公司辩称,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各项福利均已全部结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意思表示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无需劳动者签字确认。正常情况下,离职证明应当仅载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但在实践中,离职证明常含有劳动者实质上放弃自身权益或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如果不签就不予出具,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自愿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思表示。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难以认定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等事项再无争议,A公司应当向其核发绩效工资。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绩效工资7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添加“双方再无争议”,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的表述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也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对离职证明所有内容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双方确实有工资等款项未结算完毕,且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采取制作单方格式文件的形式规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离职证明上载明“再无任何争议”字样,劳动者即便签署了上述离职证明,在确有工资等款项尚未结算完毕的前提下,劳动者依然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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