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A公司员工李某申请辞职,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中载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各项福利均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内容仅落款处有“李某”的手写签名,其余均为打印字体。
随后,李某发现A公司没有按照惯例于2021年年底支付其上年度的绩效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上年度绩效工资7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格式从未更改过,新单位入职需要老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其为了尽快入职,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
A公司辩称,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各项福利均已全部结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意思表示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