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转载】离职时擅自把单位数据库清空,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4-04-16 17:28:46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罗某入职A公司,负责该公司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工作。2019年4月,罗某从A公司离职。因对离职待遇不满,为报复公司,罗某利用在公司工作时获知的公司云服务器账号和密码,私自删除公司存放于云服务器后台的数据。案发后,A公司因数据无法恢复向合作方赔付经济损失3万元,并报警处理。

2019年6月,罗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罗某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公司在案发后通过转账向合作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依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数据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进行赔偿,故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3万元。罗某家属代为退赔3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鹏法君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司财产特别是生产工具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从设备、文件等实物形态,逐渐转变为储存在电脑、手机里的数据资料、客户信息等非实物形态。应当注意,网络店铺、微信等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员工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当守法克制,不可因虚拟财产权益无形无体的特点而忽视法律对它们的保护力度。

鹏法君提醒,单位、企业等技术人员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企业也应完善相应的安全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删库跑路”等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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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深圳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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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审:李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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