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性离职,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4-04-07 11:38:06   


钟小闹最近有点烦,他被前公司索赔了。
几个月前,钟小闹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新公司要求他尽快入职,而且不需要他提供前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加上他在前公司工作并不愉快。于是,他就任性了一把,告诉主管说他要马上离职,而且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不要了。
虽然主管没有同意,但是钟小闹果真第二天就没有去上班,而是入职新公司。
钟小闹想的是,虽然我突然离职,给公司带来麻烦,但是我也放弃了一个月的工资,两不相欠。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最近,前公司给他寄来一份律师函说:
因为钟小闹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钟小闹的工作,为此支出了工资及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钟小闹赔偿1个月的工资。否则,将提起劳动仲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其现在职公司。
钟小闹,认为前公司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又害怕新公司知道后,影响其试用转正以及今后的发展,于是有些烦。


很多员工,都会像钟小闹这样,不提通知公司即将离职,而是选择放弃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任性离职,或找到更好的工作,或赌一时之气,或对某位领导有意见,等等。
很多企业,为了减少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突然离职的现象发生,也规定不给未工作交接的任性离职的员工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那么,如果因员工任性离职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要求,非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公司,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遵守这条规定,是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公司有充足的缓冲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权利。
如果员工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这两条规定,任性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就离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是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相关损失的。

但是,公司的索赔金额,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劳动仲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公司应对该员工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以实际损失为准,并考虑员工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等情况。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
一是有违法行为,即员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员工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


还是用钟小闹的情况来解释一下。
钟小闹,没有提前通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违法行为是事实。
但是,钟小闹的违法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呢?钟小闹的岗位是设备维修工,他离职那天,正在维修一台生产设备,因为他的突然离职,导致设备推迟3天才恢复正常工作,因为交货期延误,被客户处以经济处罚。同时,为了抢修设备,公司临时聘请维修技师,并支付了维修费用。
所以,钟小闹的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而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是不是客户的经济罚金和维修费用,都需要钟小闹全部承担呢?
我个人认为,不一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公司损失比较大,在实践中,司法一般支持员工应赔偿的损失大致应与其1个月工资或公司聘用其他人员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报酬相当。
所以,钟小闹是否需要赔偿1个月的工资,一要看公司的损失大小,二要看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所造成的损失等于索赔金额。

钟小闹的案例告诉我们,辞职还是要依法依规,提前告知,并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切忌任性地突然离职。
任性离职,很有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也有权依法索取经济赔偿。
突然离职,是一种不职业的表现,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并且会对个人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并不利于个人长期发展。
职场之路,且行且珍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长能走得更快、更稳、更远。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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