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被企业登记“黑名单”,求职遇阻,法院如何判?

发布时间:2024-04-07 08:54:37   

陈诚入职某环保公司,因不满公司的岗位调整,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再三要求下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公司因不满陈诚的做法将其列入了“黑名单”。离职后的陈诚向与环保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科技公司求职时,科技公司背调时环保公司人事又将陈诚被列入“黑名单”一事告知了科技公司相关人员。此后,陈诚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陈诚认为,他之所以找不到新工作都是因为环保公司的这份“黑名单”导致的,该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并给他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陈诚起诉至法院,要求环保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环保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公司的《黑名单管理规范》,规定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原则上被列入“黑名单”且公司不再予以录用。

审判结果,环保公司存在过错,按照陈诚的月工资标准赔偿3个月的误工损失。

法官说法,1、企业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企业设置员工“黑名单”已屡见不鲜,一些企业甚至将“黑名单”的运用扩大至关联公司、合作公司,“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的滥用问题需要警惕。

3、用人单位设置的“黑名单”应适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而适用劳动者合法依法维权等行,否则用人单位已构成不正当设置用工条件,明显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4、用人单位在其他单位背调时应谨慎告知员工被列入“黑名单”事宜。容易造成进一步传播,将构成对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

5、用人单位进行“黑名单”披露时,还应明确该情形的披露与劳动者应聘的新岗位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如两者并无关联,则用人单位也将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侵犯。

上一篇:好消息!2024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4.5%,但有6类人一分都不涨!

上一篇:

皖ICP备20008326号-9  |   QQ:859242200  |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  电话:13295639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