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鸿律师说用工 周鸟英、李天鸿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许某、蒋某于2014年7月进入A县医院工作,于2014年12月15日补签了聘用协议书,约定两人从事临床工作,为期5年。A县医院为两人办理五险一金。许某、蒋某分别于2018年7月、2018年6月离职。A县医院未为许某、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16年6月起,A县医院每月从两人工资中扣除219元养老金。 许某、蒋某向A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A县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许某、蒋某经济补偿金。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许某月平均工资为9316元,蒋某月平均工资为9036元。A县医院辩称,许某、蒋某系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问:许某、蒋某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许某、蒋某与A县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A县医院未为许某、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A县医院应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264元(9316元×4),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6144元(9036元×4)。 【合规建议】 在处理经济补偿金时,企业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首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支付条件,如劳动合同终止、裁员等情况下的法定补偿标准。其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提前告知员工可能的补偿方案,并记录所有决策依据和过程。保持薪酬计算准确,包括工龄、工资基数等信息核实无误。最后,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及时沟通,避免纠纷,产生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情势变更无法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法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