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3 17:06:39
![]() ![]() 以案释法 根据庭审查明,卢某在职期间,主动提交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为“个人身体原因”,提交离职申请后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非因单位原因,故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而黄某提交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为单位拖欠工资,且公司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情况客观存在,故被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确系未及时足额员工工资,而员工离职分为被迫离职和自动离职。被迫离职如本案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申请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自动离职,即便同样存在可以被迫离职的客观情形,但劳动者未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他个人原因要求辞职,就无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对离职原因做好充分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