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动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4-04-03 10:48:36   

1、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观点一:应当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观点二:不应当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以该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经济补偿。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应该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以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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