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因售出公司99999靓号遭前雇主起诉,法院裁定揭示手机号归属争议解答。在这场法律争斗中,原告公司坚称靓号为公司财产,男子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构成侵权。而被告男子辩称,靓号实际为个人使用,离职后出售无不当。法院审理后,明确了公司资源的归属及个人对公司财产的使用权限,为相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在陕西的深处,刘某,这位自大学毕业便踏上职场征途的年轻人,始终以勤奋和好学著称。机遇之神眷顾下,他在一家声名显赫的企业找到了自己的立足之地,自基层起步,凭借不懈的努力和无可挑剔的责任心,征服了所有挑战。随着岁月的流逝,他通过持续的自我提升和奋不顾身的拼搏,最终荣升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宝座——这一成就,正是他夜以继日梦寐以求的光荣,也是对他辛勤付出无上的肯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为化名)为彰显对他的赏识,公司特别为刘某配备了一个末尾连续五个“9”的手机号码,意在使他能随时处理业务往来。面对实名制的要求,公司毫不犹豫地为他完成了所有变更手续,将这一号码转为刘某个人名下,且未曾提出使用期限、离职返还或手续变更等约束。但人生如戏,充满了不可预知的起伏。因种种私人理由,刘某决定告别这家公司。在离职的边缘,对于那个曾经象征着地位与责任的手机号码,他并未多加思考,便将其随身携带而去。在他看来,既然离职,这个号码对他而言已无太多意义,他认为应当让这个号码寻找到更合适的主人。于是,他以七万余元的价格,将这一号码转卖给了杨某,并亲自办理了所有必要的变更手续。对杨某而言,这个号码的独一无二立刻击中了他的心,他毫不犹豫地接下了这一交易。然而,转机陡生,杨某因个人债务的缠绕,不得不再次将这个号码转手,这一次,以15万元的天价将其售予了贾某。贾某,在帮助杨某的同时,也被这一号码的独特魅力所吸引,认为它不仅独一无二,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因此毫不犹豫地将其纳入己有。但当公司发现这个曾经象征着权力和责任的号码,竟在无声无息中被刘某带走,并且在外流转时,愤怒和不解充斥着整个管理层。在他们眼中,这个号码是公司不可分割的固定资产,刘某在离开公司后,理应将之归还。面对公司的强烈索回,刘某和贾某均表示拒绝归还。于是,这场围绕一个手机号码的争执,终于升级为一场法律诉讼。公司毅然将刘某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那串珍贵的“99999”号码,并协助完成所有必要的过户手续。在这起看似简单的手机号码之争背后,隐藏着人性、财富、权力与责任的复杂交织,究竟谁能在法律的天平上获得最后的胜利,成为所有人关注的焦点。首先,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指出码号资源是国家资产。接下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内容,如果无权处分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给了受让人,原所有权人是有追回权的。但,若满足特定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些条件包括:受让时的善意等。如果受让人基于这些规定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则可以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形,也适用这一规定。案例具体情况分析:在此案例中,手机号资源是国家的,不归任何个人或组织私有。尽管如此,个人对其使用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贾某无意中获得了这个手机号,并且是基于善意购买,因此,其对手机号的使用权应归贾某所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负责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案例具体情况分析:在本案中,公司提出了主张,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必须面对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最终裁决结果: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决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陕西高院)
通过分析本手机号码作为国家码号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仅享有使用权。 在交易中,如果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并且无法知道对方无权处分该财产,根据法律,受让人可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在提出法律主张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
欢迎点亮【赞】+【在看】+【分享】,您的认可是我继续前行的动力! *注:本文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