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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能主张一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4+15+12种)
(1)劳动者解除合同(14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施)①~③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④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⑤⑥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⑦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⑧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⑩~⑭
(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1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⑤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⑥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⑦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⑧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⑨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⑩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⑪~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⑮
(3)用工单位解除合同(12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重整;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情形的;①~⑤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⑥~⑪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