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患病且医疗期已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除了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十一)

发布时间:2024-04-07 16:51:06   

律师简介:季艳群,上海市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13122663839,擅长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劳动人事,代理多起工程款拖欠及质量纠纷获得法院支持并全额执行;代理多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获得支持;参与某知名面膜品牌商标维权诉讼案件,参与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及公证;具有律师和企业法务双重职业背景。

 Q
11、员工患病且医疗期已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除了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

A:

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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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篇):劳动者薪资2万元,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为2千元?经济补偿金可否以2千元计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吗?或者,劳动者出现绩效连续多次不合格、工作失误、不听从领导工作布置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欲辞退该员工时,用人单位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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