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8 18:30:08
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实发报酬 会跟用人单位约定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可一旦离职 就会产生诸多矛盾 比如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 这么做合理吗? 快往下看 案件详情 王小斌系齐龙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王小斌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在职期间,公司未为王小斌参加社会保险。 2020年6月30日,王小斌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7月23日,王小斌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待遇,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2020年12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的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王小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责任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王小斌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王小斌亦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等情形,离职后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失业保险金利益并未因此次未上保险而全然丧失,在以后仍然有机会可以再行申领。 王小斌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到支持将损害公平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诚信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相悖,故一审法院对王小斌请求公司承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王小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本案中,王小斌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王小斌主张公司承担失业金待遇损失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小斌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是劳动者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还是与用人单位协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合法性原则位于首位。因此,当合法性原则与其他原则相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合法性原则。 终审 | 陈红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