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王小斌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王小斌亦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等情形,离职后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失业保险金利益并未因此次未上保险而全然丧失,在以后仍然有机会可以再行申领。
王小斌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到支持将损害公平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诚信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相悖,故一审法院对王小斌请求公司承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王小斌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