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9 13:24:51
![]() 基本事实 甲公司(甲方)与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 的 聘用 合同 , 其中 试用 期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 甲公司聘用 王某为 项目经理 , 主 要 负责工程项目 的 管理工作 。 王某基本薪资确定为 每月(税前)2万元 , 试用 期薪资为 每月(税前)1.6万元 。 后因甲公司以王某试用 期不 合格为 由口头解除与 王某之间 的 劳动合同 。 双方为 此诉至徐州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 。 徐州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 。 因甲公司与 王某均不 服仲裁裁决 , 分别以诉称理由诉至一 审法院 。 王某(乙方)签订了 期限为 王某向一 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 的 损失12.5万元…… 02 一 审法院认为王某 要 求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的 问题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 用 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 书面 证明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故王某 的 该项请求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 本院依法不 予支持 。 关于王某 要 求甲公司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 的 损失12.5万元 的 问题 。王某虽提供了 乙公司向其发出 的 邀请函、不 能 录用 的 通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到 庭作证 , 但王某并未实际签订并履行合同 , 故不 应以该公司邀请函所载明 的 每月支付其月固定工资2.5万元作为 赔偿损失 的 基数 。 而 在 原、被告签订聘用 合同 的 履行过程中 , 系甲公司而非王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该合同约定王某基本薪资为 每月(税前)2万元 , 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 , 在 王某 要 求确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 要 求赔偿损失时 , 王某所可获得 的 工资收入标准也应按每月2万元计算 。 王某 要 求甲公司赔偿5个 月 的 损失 , 自法庭辩论终结 , 该期间已超过5个 月 。 故被告甲公司应支付王某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 的 损失10万元(2万元每月×5个 月) 。 甲公司不 服 , 提起上 诉 。 03 二 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能王某无 法就 业 并发生实际损失 , 原判决据此认定甲公司应当就 此予以赔偿 , 并以王某 在 甲公司工作期间 的 月平均工资作为 计算损失 的 依据 , 并无 不 当 。 够证明因用 人 单位 的 过错造成其无 法重新就 业 并发生实际损失 的 , 应当予以支持 。 本案中 , 上 诉人 甲公司对其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的 事实并无 异议 , 本院予以确认 。 一 审期间 , 被上 诉人 王某提供了 乙公司向其发出 的 就 业 邀请函、不 能 录用 通知等证据 , 能 够证明因甲公司 的 过错 , 导致 综上 所述 , 甲公司 的 上 诉请求不 能 成立 , 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 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判决如下 :驳回上 诉 , 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