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侵害平等就业权,酌定赔偿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应据此限制平等就业权。某公司将张某列入“黑名单”,无法证明该条件设置的正当性。该公司抗辩该项“黑名单”制度仅用于劳动者二次入职审查,但将劳动者法定权利作为其加重审查力度的原因,明显超出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构成对张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此外,该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告知其他公司人事工作人员“黑名单”事宜,但未能合理解释上述情形的披露与张某应聘的新岗位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张某在其他公司求职应聘中受到否定性评价。
关于张某主张的误工损失,法院认为,因其自认被另一家公司拒绝入职后未再寻找其他工作机会,故其误工损失并非完全因原公司侵权所导致。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江宁开发区法院一审酌定某公司按照张某的月工资标准赔偿三个月的误工损失2. 2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