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再无争议”离职协议后反悔,法院能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4-05-02 06:09:00   

【案情介绍】
杨某系外埠农业户口,1999年10月1日,杨某入职某印刷公司,担任副主管。入职后,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1月,公司才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3.6万元,双方对于此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杨某不再向公司提起任何诉求。后公司将13.6万元补偿金支付杨某。杨某以该经济补偿金中不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法官说法】
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属有效。该协议载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视为杨某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侵害杨某利益的情形,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我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的诉讼请求。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履行后,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另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
【法院提示】
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诉讼请求繁杂,法律规定交叉较多,劳动者一般很难熟练掌握,再加上举证困难,劳动者在诉讼中会产生很多个案化的法律风险。但是通过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法理性维权,就能有效避免败诉风险。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维权时,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就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也被直接引入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要求。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遵循该原则。具体来说,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就是在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广大劳动者不可踩着法律的红线虚假入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离职时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再无争议”的条款,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履行后,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另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尽量协商完善劳动合同和各类协议内容,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二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非常繁多,各部门法亦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情况。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特殊人群有特殊保护规定,但如果这类人群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在起诉时应当将自己的合理诉求转化为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诉讼请求。
三是以合法途径正确维权。正如前文所说,现行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很多维权的途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期间,若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切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来对抗用人单位的决定。否则会因为自身的错误维权方式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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