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 签了这个协议,离职后,要注意了!否则可能涉及……

发布时间:2024-05-01 07:54:26   

基本案情

  小明原是A公司研发中心的项目工程师。小明入职前,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A公司向小明发函,告知竞业限制于次日生效,A公司每月向小明支付补偿金;如小明违约,则应全额退回已支付的补偿金,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外,公司有权要求小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告知函发出后,A公司依约向小明支付补偿金。

  小明不久后入职B公司,由于A、B公司经营范围高度一致,经营生产的产品具有竞争关系,A公司认为小明可能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因此A公司将小明诉至我院,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我院查明事实,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小明车辆停放于B公司园区大门前,小明并曾签收收件地址为B公司的快递。小明则辩称自己是在园区里的D公司工作,并非是B公司。

  为此,我院进行实地调查,证实挂有D公司招牌的办公地点并未实际经营,B公司员工向我院表示园区内没有D公司,B、D公司法人相同。

裁判结果

  本案为竞业限制纠纷

  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人民法院实地调查的情况,我院认为小明有关就职情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违诚信,并认定小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具有高度盖然性。

  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明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A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违约行为往往具有高度隐蔽性。用人单位欲举证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往往具有较大的现实困难。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小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判令小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既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个缩影,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注重平衡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引导人民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来源于网络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推送的文章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小编(沟通微信号:Lyee128),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前阿里员工:40+,失业1年多,离职前P8,年薪130w,今天收到个70w的工作邀请,想接,但又担心影响下一份工作薪酬

上一篇:

皖ICP备20008326号-9  |   QQ:859242200  |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  电话:13295639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