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两年多才要求退还押金,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4-04-25 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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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白某和湖南融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白某由湖南融某公司派遣至中某公司工作。白某分别于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7日向中某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万元、2万元,共计4万元,备注用途为风险抵押金。中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1日向白某开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两张,载明收到白某交款的风险抵押金2万元、2万元,合计4万元。白某的离职时间是2021年11月5日
白某于2023年8月17日以湖南融某公司、中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退还押金,仲裁委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白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案件。
白某诉讼请求:判令中某公司退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与湖南融某公司系劳动关系,湖南融某公司派遣白某至中某公司工作,中某公司系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某公司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向白某收取4万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关于白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白某与中某公司并未约定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时间,白某可以随时要求退还。白某于2023年8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而未被受理,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本案,故白某的诉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判决中某公司向白某退还风险抵押金4万元
中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但本案已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时效;在时效认定问题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已确认中某公司与白某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时效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判决。司与白某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白某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即白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但白某于2023年8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至一审法院,明显已超过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某公司应否退还白某风险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案中,白某经湖南融某公司派遣至中某公司工作,中某公司无权向白某收取风险抵押金,一审判决中某公司退还白某风险抵押金4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中某公司上诉称:白某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中某公司与白某并未约定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时间,白某于2021年11月5日离职,于2023年8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还其风险抵押金4万元,故一审判决认定白某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对中某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注:(2024)湘01民终397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劳动小便识”,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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