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30 21:12:32
当事人:小西,瓜子公司 基本案情:小西于2018年入职于瓜子公司。2021年,瓜子公司让小西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预计培训时间为2021.6.1-2021.6.30日,培训期间,小西的工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发放。同年7月份-10月份,公司先后多次通知延长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仍为公司规章制度。小西遂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小西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培训期间工资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回答:可以得到支持。瓜子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违反劳动合同,未按约定为小西提供劳动条件。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需要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点分析: 1. 虽然公司有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但若培训内容与提升员工工作能力相差甚远,属于变相闲置员工,迫使其无法从事劳动行为进而影响其获得正常工资的,公司此举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2. 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需要参考各地《工资支付规定》,重点看规定中对于培训时间与工资支付标准的关系。同时,还需要看员工和公司是否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案例援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长时间对员工进行不必要培训,迫使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法宝引证码】CLI.C.4121473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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