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属于“用人单位”吗?

发布时间:2024-03-31 14: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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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

已经渐渐为大家所认识。

倘若个人微信号在工作期间被用于

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

离职之后,

微信号要不要归门店?

近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涉及微信账号权属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合伙开文身店,3人签订《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号,离职后顾客微信需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5万元-10万元整。”

2022年9月20日,3人合伙的文身店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在运营过程中,谭某利用个人微信号开展店铺宣传,招徕顾客和维护顾客的活动。

2023年3月,谭某离开门店,并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店铺客户移交给案涉店铺。

2023年7月,彭某发现谭某在朋友圈进行文身宣传,他在微信平台上接手了文身相关的业务,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命令谭某退还其工作微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合同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谭某应否将其个人微信号退还原告彭某?

彭某、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本案中,彭某所称谭某带走的门店微信,系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谭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并且谭某个人微信号所拥有的案涉门店客户资源在离职后已经转移至门店,因此谭某持续使用个人微信号并没有造成原告顾客的损失,从而造成原告财产权益受损。

综上,原告彭某主张被告谭某返还微信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员工离职后,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微信账号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此类虚拟财产所涉及到的权益。

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建议用人单位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职工离职时,微信归用人单位使用;作为员工方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并区别于私人微信账号以免公私混用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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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千翔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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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千翔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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