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7 19:00:27
![]() 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离职后与单位就工作交接和劳动报酬交接后,单位就觉得彼此“两清”了。以至于后续员工入职新工作等需要办理档案专业手续或其他证明材料时,单位抱着一种不理睬的态度。或者是在离职过程中又不愉快,导致单位故意不配合办理各类手续,导致员工困难重重。这些情况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都很常见,那么从规定的角度,单位到底有没有义务配合员工办理手续?员工遭遇这类情况时,又该怎么样呢?一起来看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邵某1999年进入某化工厂,2005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化工厂以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以黑板报形式解除与邵某劳动关系,要求邵某赔偿2万元,随即停发工资。邵某要求化工厂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化工厂以邵某未赔偿损失为由拒绝办理。2008年10月,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化工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且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追偿了邵某的请求,化工厂向法院起诉。 以这个案例为例,通常我们会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如果员工在岗期间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用人单位以未赔偿损失为由不配合办理手续似乎也有其理由。很多企业认为,既然劳动者都给我造成了损失,那么我不配合他属于“理所当然”,否则单位不就是白白受损失了吗?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通俗来讲这其实属于两个纠纷。一个纠纷是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纠纷,另一个是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纠纷,这两个纠纷虽说看似有联系,但实际上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 第一,若是员工因自身过错导致单位损失的,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这一事件,用人单位完全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也可以通过仲裁、起诉等途径实现该目的。但并未因此而拒绝配合办理手续。 第二,对于办理手续来说,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应扣留劳动者个人档案。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同样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 ![]() 因此这样看来,就可以明晰这一关系中的两种不同的义务,即劳动者的赔偿义务与单位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后合同义务。 那么由此看来,小编就为大家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法定的“后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呢? 1.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劳动者法定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于工作交接的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工作交接的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按照约定内容进行交接。想必大家也遇到过在离职时,突然安排了很多本不属于你责任范围下的工作要求交接,以此拖延离职时间,增加离职成本等情况。因此这也提醒大家,在入职时有必要与单位约定相应的离职、换岗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项目,以免离职时用人单位以约定不明的交接项目阻碍离职或增加负担等。 3.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配合办理档案转移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存在因为双方之前的纠纷、经济赔偿、过错等情况就阻断单位履行这一义务,这也是现实中单位最容易忽视的关键因素。不履行该项义务可能还会被要求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得不偿失! ![]() 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免费法律咨询可在公众号直接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