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排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已签离职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3-23 07: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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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员工所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不影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约束。员工主张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

涉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就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书涉及廖某等14人的切身利益,廖某等14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理由相信廖某等14人在与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已谨慎审查协议内容并清楚签订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

廖某等14人主张其签订协议书系受到了胁迫而为,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廖某等14人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从协议书记载的内容来看,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协议已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至于廖某等14人提出的公司在未安排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前即单方面强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协议的问题,深圳中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但本系列案双方当事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廖某等14人所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不影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约束。

廖某等14人主张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理由,廖某等14人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08321086210902109521097210992110121109211102111121112211152111621118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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