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本以为入股之后自己就会变身“老板”,坐等分红。却没有想到自己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变化,而且还比之前增加了不少,加班成了家常便饭。
2022年6月,小王因不堪重负,提出离职,并向公司提出想拿回自己交的2万元,公司却断然拒绝。
公司认为:
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合同系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小王支付的2万元系入股,是在履行合同,不应退还。
并且,小王在工作中慵懒懈怠,违反劳动纪律,拖延工作拒不交付工作成果,屡遭客户方投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小王应当赔偿。
小王则认为:
这2万元系公司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因为自合同签订后,自己从未履行过股东职责、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且双方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过分红,这2万元系押金,公司应当退还。
自己在工作期间也兢兢业业,不存在慵懒的情形,而是经常加班,项目失败造成的公司损失并非是由自己造成,公司要求赔偿7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由自己承担。
双方就因合同约定的2万元入股资金退还、7万元经济赔偿金索赔达不成一致,又因加班费计算、培训费垫付等问题另起纠纷,于是均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