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入股后提前离职,我的股金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4-03-22 16:36:13   

和公司签订入股协议

本以为可以坐等分红

却不料

成为日后离职的“拦路虎”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职场新人入股

小王是某影视传媒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小编,主要负责视频拍摄、剪辑及抖音、微信的运营等。

2022年2月,公司上新了“毕业季”拍摄项目。

负责人拿着协议书告诉小王,新项目需要增加投资5万元,小王只要入股2万元,就可以连续三年参与公司分红,比例也相当可观:第一年30%,第二年和第三年均为40%。

小王看到公司开出的条件十分心动,决定入股,并与公司签订了员工股权(红利)实施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在“出资退股”条款中注明,3年内如小王因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小王则丧失股权资格。

正是这一条款,为小王日后的辞职埋下了隐患。

解约钱无踪

小王本以为入股之后自己就会变身“老板”,坐等分红。却没有想到自己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变化,而且还比之前增加了不少,加班成了家常便饭。

2022年6月,小王因不堪重负,提出离职,并向公司提出想拿回自己交的2万元,公司却断然拒绝。

公司认为:

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合同系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小王支付的2万元系入股,是在履行合同,不应退还。

并且,小王在工作中慵懒懈怠,违反劳动纪律,拖延工作拒不交付工作成果,屡遭客户方投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小王应当赔偿。

小王则认为:

这2万元系公司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因为自合同签订后,自己从未履行过股东职责、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且双方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过分红,这2万元系押金,公司应当退还。

自己在工作期间也兢兢业业,不存在慵懒的情形,而是经常加班,项目失败造成的公司损失并非是由自己造成,公司要求赔偿7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由自己承担。

双方就因合同约定的2万元入股资金退还、7万元经济赔偿金索赔达不成一致,又因加班费计算、培训费垫付等问题另起纠纷,于是均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合并审理解争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将两案合并进行审理,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中明确以劳动关系的解除作为股权丧失的条件,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具有胁迫劳动的性质,应认定无效,故公司收取小王的股金款2万元属不合理收费,应当予以返还。

影视公司提出的小王应当赔偿共计7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影视公司无法证明主张的经济损失的造成是由小王个人造成、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及被投诉项目是否属于新项目内容,故影视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员工入股之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造成过度损害。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款项作为股份,必须明确约定股份的取得及分红结算方式,若劳动者投资入股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方式领取报酬,实际并未根据入股参与情况另行计算分红的,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投资关系。

在此提醒,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入股合同之前应当慎重考虑、理性衡量,避免因“一夜暴富”等不切实际的想法而一时冲动。一旦选择与公司签订合同,则应当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不明白的地方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如认为约定不合理,应与公司积极协商调整,切不可“一签了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源:阳城法院
张万标律师

清华大学法律专业毕业,1995年开始执业律师生涯,先后在淮南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淮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现任:

淮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淮南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

业务范围:

担任政府部门、各级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单位和个人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受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各类民商事案件(房地产、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及银行商业贷款)的代理人;

办公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嘉和大厦七楼(淮南火车站西侧150米)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办公手机:13505542919(微信同号)

电子邮件:135055429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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