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00:45:21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已逐渐被人们熟知。倘若个人微信号在工作期间被用于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 那么,在离职后,微信号应该归还给店铺吗?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微信账号权属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合伙开文身店,3人签订《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号,离职后顾客微信需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5万元-10万元整。” 2022年9月20日,3人合伙的文身店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经营期间,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等。 2023年3月,谭某离开门店,并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店铺客户移交给案涉店铺。 法院判决 综上,原告蒋某主张被告谭某返还微信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员工离职后,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微信账号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该类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建议用人单位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属用人单位;作为员工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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