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费还是股权转让款,劳动仲裁管吗?

发布时间:2024-03-19 21:27:21   

不管。劳动仲裁不应管辖商事纠纷。

情况简介

刘邦成立了大汉公司和项羽成立的西楚公司合伙创业,成功占领秦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后,大汉公司兼并了西楚公司。合并后公司只能有一个老板。经过双方协商,为了避免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大汉公司和项羽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写明项羽自愿辞职,大汉公司支付项羽一笔天价离职费,离职费分成两部分,按照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后大汉公司遇到了经济危机,一直拖延不付。
离职费还是经济补偿金?
项羽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情况分析
名为离职费,实为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属民商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应管辖商事纠纷。
首先,交易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无论款项的名义是叫做离职费,经济补偿金还是年终奖,都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如果双方实际为股权转让,进行或拟将进行股权转让,同时不存在协商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年终奖的情形,则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该《离职协议》无效。行为和款项的性质以隐藏的意思表示即股权转让为准。
其次,基于劳动关系授予的股权激励,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股权激励收益的授予与兑现均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直接关联,且劳动者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系将本人劳动作为支付对价,以此换取用人单位的经济回报,则应属于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
再次,基于公司投资人或创始人身份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不属于股权激励。
公司的创始人或投资人用自己的货币出资取得的股权,不属于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股权,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后,非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不能管辖。
名为离职费,实际为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对价,应当由仲裁或法院管辖,不应当由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仲裁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后,项羽将股权出售给刘邦,虽然导致最终退出公司的结果,但并非因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款也不能通过劳动仲裁主张。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律师提示

为了避税,股东之间用离职协议来掩盖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虚假申报,偷逃税额较大的,构成逃税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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