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8 07:40:31
导语: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直是HR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带您一探究竟,看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究竟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那么,为什么是税前工资而不是税后工资呢?其实,这涉及到劳动报酬的本质。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这些扣款和费用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进行的必要支出,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他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税前工资为计算基础。 ![]() ![]() ![]() 在实际案例中如: 、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均支持以劳动者的税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非实发工资。这一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员工每个月的税前工资为10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后,实发工资为7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将会得到较少的补偿。但如果按照税前工资计算,员工则能得到更多的补偿。显然,后者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以上图片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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