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表中“无任何争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3-18 07:38:57   

2018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8日,张某因不能接受公司单方降低薪酬,申请离职。张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与甲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甲公司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确认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并提交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载明张某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2月6日,各部门交接的办理情况处显示“√”,其中在人力资源部的交接情况显示:1、应办事项“其他”框内填写为“经协商8-11月绩效工资差额核定10万元,于2月底前补发”。2、办理情况处填写为“无”。表格下方显示打印内容“本人对上述离职手续的办理情况确认无误。与公司就此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无任何争议”。落款处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处显示“张某”签字字样。

张某认可《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前述“其他”项处手写内容在其签字时并没有,系甲公司后期添加;此外其签字时以为只是工作交接表,且为格式表格,无任何争议的内容亦未进行加粗提示,其并未注意到。对此,甲公司辩称公司没有必要在张某已经明确表明无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添加内容,不合常理,因当时未将约定款项支付给张某,故在办理情况处填写“无”。

张某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工资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

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中“无任何争议”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证据效力的认定。其一,该交接表为甲公司的制式表格,应办事项“其他”一项后方,办理情况处显示“无”,依据正常填写习惯理解,该项并无填写内容,但前方“其他”框内又手写添加有对该项的内容描述,与后方显示填写内容为“无”的情况矛盾。在该处手写添加内容处并无张某确认,且交接表由甲公司保存的情况下,仅据此无法证明张某同意“其他”框内载明的手写内容。

其二,交接表下方“本人对上述离职手续办理情况确认无误。与公司就此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无任何争议”的内容为甲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条款,且结合前后文内容可见,“无任何争议”究竟是针对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针对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待遇,并未清晰表述。故仅据此无法证明张某与甲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解决劳动争议项下所有纠纷的协议。

综上,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举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无法实现相应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按月发放部分)255970.03元;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工资(按年发放部分)121657.09元。

甲公司、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甲公司递交撤诉申请书。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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