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4 23:52:3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典型案例 ![]() ![]() ![]() 1月5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交办案件线索:我市某镇危桥改造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要求查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施工企业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档案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等一系列取证后,该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证据确凿。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企业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 ![]() ![]() ![]() 该起交通工程质量案件是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成立以来首起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实现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零”的突破,对交通工程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随着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能力的提升,实现了执法处罚多种类,安全监管无死角,将进一步推动广德市交通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 ![]()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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