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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0-11-05 12:49:48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青海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30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务于11月5日前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高海宾

联系电话:0971-8258152

传  真:0971-8258000

电子邮箱:qh8258152@163.com

附件: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客观评价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金融经济专业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青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内容和评价标准,结合我省金融经济专业发展实际,制定《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下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各类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信托、基金)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策和金融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金融经济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金融)、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金融)。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金融)采取考评结合、先考后评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资格考试要求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金融)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其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凡在我省申报金融专业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5.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从事金融经济行业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晋升金融经济专业(金融)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认定

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高级经济师(金融)

①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履行经济师(金融)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职称。

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履行经济师(金融)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上述条件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资格。

2.正高级经济师(金融)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从事与高级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从事与高级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五)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金融)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把握金融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要求;全面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金融经济政策和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管理理论,具备丰富的金融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备较强的金融经济形势分析研判能力,能够开展金融政策、实务和理论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为行业、地区、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能够解决金融经济活动疑难问题,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能够推动所在行业、单位金融要素支持实体经济等经济社会薄弱领域发展;具备金融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具有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以上:

1.参与(排名前五)1项以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机构设立等项目;或参与(排名前五)1项以上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金融市场、投融资领域项目;或参与(排名前五)评估金融政策效果;或参与(排名前十)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金融扶贫等领域;或参与(排名前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整治金融乱象、履行监管金融机构职责等,撰写的工作方案报告等得到总行(总公司)、省分行(省公司)或主管部门采纳或审批实施,或工作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须提供佐证材料)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调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厅(局)级以上调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3项以上县(区)级以上调研课题,并向课题发起单位提交高质量的报告。(须提供佐证材料)

3.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4.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制定1项以上金融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制定1项以上地方金融政策并发布实施。(提供正式批准文件)

6.主要参与撰写金融领域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研究成果,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须提供批示佐证材料)

7.主持或参与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预判本行业、本单位重大金融风险,规避经济损失;或创新研发金融产品、流程、模式,服务我省小微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或参与金融技术引进、风险控制模型开发、金融支农支小等取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佐证材料)

8.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年均利润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附年度财务报告及佐证材料)

9.主持或参与金融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尽职调查期间,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出贡献,所在企业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效果: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或担保代偿率、贷款不良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连续2年来达到省内较低水平。(须附佐证材料)

10.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七)完成5项以上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扶贫、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小额信贷、押品管理等项目的检查、论证、审核等工作,有效提高信贷资金效率并及时发现问题和运行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向主管部门提交高质量的文字报告。(需提供文件、通知、报告等)

11.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荣誉称号1项以上。或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进个人奖获得者;或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获得者;或其他省部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获得者。(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金融)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把握金融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要求;全面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金融经济政策和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管理理论,具备丰富的金融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长期从事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工作。掌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管理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开展理论研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决策服务。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备较强的金融经济形势分析研判能力,能够开展金融政策、实务和理论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为行业、地区、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能够解决金融经济活动疑难问题,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能够推动所在行业、单位金融要素支持实体经济等经济社会薄弱领域发展;具备金融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具有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满15年(其中金融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以上。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拨备前利润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附年度财务报告及佐证材料)

2.参与(排名前五)1项以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机构设立等项目;或参与(排名前五)1项以上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资产管理、不良清收、债权债务、投融资领域项目;或参与(排名前五)评估金融政策效果;或参与(排名前十)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金融扶贫等领域;或参与(排名前七)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建设,整治金融乱象、履行监管职责等,撰写的工作方案报告等得到总行、省分行或主管部门采纳或审批实施,或工作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须提供佐证材料)

3.以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2部(每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署认定的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4.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制定省部级以上金融业发展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或主持制定市(州)、厅(局)金融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制定1项金融政策发布实施,达到预期政策效果。(提供文件和佐证材料)

6.主要参与撰写金融领域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须提供批示佐证材料)

7.参与(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调研课题;或参与(排名前五)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厅(局)级以上调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以上县(区)级以上调研课题,并向课题发起单位提交高质量的报告或被相关部门采纳、肯定性批示。(须提供佐证材料)

8.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解决经济金融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预判重大金融风险规避经济损失;或参与处置金融风险及债务纠纷;或研发金融产品和信贷流程,服务小微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或参与金融产品技术引进、风险控制模型开发、金融支农支小等工作取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佐证材料)   9.作为企业法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或参与企业经营、监督管理期间,在防范金融重大风险方面取得突出贡献:所在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代偿率连续2年不超过全国平均代偿率(以主管部门数据为准);或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低于5%的警戒线(以青海银保监局数据为准);或所在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00%-150%;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提供佐证材料并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10.完成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金融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获得2项以上与经济金融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经济金融研究成果奖;或获得4项以上市州、厅局改革创新类、社科类奖(提供有效证明)

1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七)完成8项以上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扶贫、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小额信贷、押品管理等项目的检查、论证、审核,有效提高信贷资金效率并及时发现问题,向主管部门提交高质量的分析报告。(提供佐证材料)

12.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荣誉称号1项以上。或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进个人奖获得者;或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获得者;或其他省部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获得者。(提供有效证明)

13.作为我省金融经济领域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名前十)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重大活动,提供智力支持、论证研讨等工作。(提供佐证材料)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经济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我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开引进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青服务满一年,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以上,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以上可提前2年申报。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

3.获得1项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省部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进行的表彰、奖励,包括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厅(局)级”指省直委办厅局、省分行(省分公司)、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面向全省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金融专业类专著或译著。

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国内期刊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及期刊社查询系统》(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上检索;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省内认定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核心期刊。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内部培训教材、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社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人社厅发〔2013〕33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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