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青海 > 文章 当前位置: 青海 > 文章

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1-03 10:28:32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自治州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健全和完善符合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加快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0月26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文博事业蓬勃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任务部署和《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文博事业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属性和专业技术人员特性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发展和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相宜,激发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四唯”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统筹推进,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三、改革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来青投资创办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文博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文博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外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推进放管服、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此次职称制度改革后,我省文博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2.调整专业设置。根据文博行业特点和职业属性,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根据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调整或取消、增设或整合文博系列专业类别。

(二)完善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修订《青海省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1.以德为先,德才兼备。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2.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查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均可作为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业绩成果,并将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公认,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4.实行国家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推荐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层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职称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标准。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推荐条件。

5.向优秀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倾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直接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限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适当倾斜。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程序、核准备案要求组建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相应评委会专家库,并加强各级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突出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遴选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业人才和吸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文博基层一线单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明确评委职责权限,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中,本单位以外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全省统一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2.丰富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综合采取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3.畅通职称申报途径。非公有制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推进放管服改革

1.科学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改进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我省文博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可按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类别,可在评委会单独设立评审小组。探索在文博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研究水平高的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

2.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申报评审工作透明度。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信息的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不予聘任,不享受相关待遇。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

(五)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结合行业或事业单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3.建立退出机制。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改革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0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涉及改革的部门、用人单位、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让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理解、支持改革,为促进职称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1月)

1.核定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按照2020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依据《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改革后首次职称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各地区、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收集整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我省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宣传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旅游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文化旅游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对照改革内容、评审程序和要求抓好各项落实,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三)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同时认真研究、稳妥处理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共同研判、协同处理。


上一篇: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征求《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推荐阅读
皖ICP备20008326号-9  |   QQ:859242200  |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  电话:13295639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