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现行)

发布时间:2025-07-08 09: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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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已经实行了几年,按照至今为止的反馈来看,并不理想。\n首先,其保障待遇远低于自主择业。\n其次,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退役方式,大家普遍持观望态度。\n最后,计算方法较为困难,许多人并不懂的如何计算自己的待遇。\n因此,战友们可以参照条例和相关数据表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理性选择。\n 1.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n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n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n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n发比例减少2%。\n2.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n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n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n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n3.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n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n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n2%、4%、8%、12%;\n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n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n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n4.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n的,计发比例增加5%;\n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n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n2%、1.5%、1.2%、0.8%、0.5%。\n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n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n计发比例。\n#退役军人 #转业安置 #选岗 #深圳 #转业 #军转干部 #公务员 #事业编 #转业军人 #文职 #退伍不褪色传递正能量 #逐月之月 #军转 #退役大学生 #当兵 #直招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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