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单中写的双方再无劳动争议能产生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4-05-09 20:10:01
2018年7月30日,王某入职成为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2日,王某与公司产生纠纷,申请离职。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王某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公司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确认再无劳动争议,并提交了离职工作交接单。交接单中显示,应办事项“其他”处手写为“在职期间工资差额将于下月底前支付”,其下方办理情况处写为“无”。表格下方显示打印内容“本人对上述离职手续确认无误,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争议”。落款处有员工签字。员工认可签字真实性,但主张其签字时没有上述“其他”中的内容,而且其签字时以为只是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作交接单,并未注意到表格中写明无争议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该交接表为公司的制式表格,办理情况处显示“无”,依照正常填写习惯理解,该项并无需要填写的内容,但前方的“其他”框内又手写填写对该项的内容描述,与后方的“无”相矛盾,该处手写内容处无王某确认,且该表由某公司保管,仅据此无法证明王某同意该手写内容。其二,交接表下方的无争议条款,为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条款,且结合前后文内容可见,“无任何争议”是针对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针对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待遇,并未清晰表述。故仅据此无法证明张某与甲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解决劳动争议项下所有纠纷的协议。
离职交接文件是用人单位记录劳动者对工作财物的归还及流转情况的重要资料,以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职场工作能够有序衔接。究其本质为,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用于记载特定阶段办理交接事项的格式文本,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故不能直接将此视为双方已经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劳动关系项下的所有纠纷形成了一致性意见,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公司就劳动关系项下的事宜,与员工单独签订协议,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能够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网络,劳资汇整理编辑,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劳资汇”立场。若需引用或者转载,请务必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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