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3 09:37:15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延伸法规GSP的规定,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当。因此,与药店经营的相关证件的办理,以及药店的正常经营都离不开执业药师。 这些规定前置性地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也在法律层面体现了执业药师的重要性。 然而,当一名执业药师想要离职时,这种“离不开”的重要性,却可能成为束缚。 已经离职或正在离职的注册执业药师可能都知道,如果刚好是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要想彻底从原单位脱离关系,可能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银行帐户、审方员、药师在岗打卡等哪一个环节没有变更到位,都可能让执业药师在下一个单位无法正常享受执业药师待遇。 原因在于,在下一个单位在岗担任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也要用到执业药师证,药监部门如果发现前述情况,就会认为存在“挂证”嫌疑——即使执业药师证已经注册变更到新单位,也不行! 如果原单位变更效率低,或故意拖延不变更,那么,执业药师就会切身感受到“夹心饼”样的难受。 其间的责任,药监部门通常会归咎于执业药师,责令执业药师去督促原单位变更到位,否则无法担任新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甚至审方员),而对原单位的不作为通常不予干涉。 对此,执业药师可谓苦不堪言:自己的执业药师证已变更注册到新单位,可以确定已从原单位离职,不存在“挂证”行为。至于其他证件的变更责任,完全在于原单位,管理部门应当追查原单位的责任…… 正因为很多地方的政策都是如此,有些药店直接规定:执业药师申请离职时间为“提前三个月”。 理由是,要有足够的时间去招聘新的执业药师,新执业药师到岗后,变更到位也要耗费不少时间;即使有储备的执业药师,变更所需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其间需要准备不少变更材料,而且面临相关材料发回重做的情况,这样反复下来,必须要预留充足的时间。 表面看来,这些理由很充分,但实际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执业药师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奈何,执业药师作为个人,是弱势一方,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去和药店打这种官司,且担心下一家用人单位因此而不用自己,通常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三个月实在是太久,等待期间,新的单位有可能找到合适的人选,这样一来,执业药师离职后就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因此,是不是有一种可能:只要执业药师已经变更注册到新单位,药监部门就可以认定已经离职,而不存在“挂证”嫌疑? 唯有这样,才能不影响执业药师在新单位的执业,给予其离职一定的主动权;也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执业药师的重要性,与即将出台的药师法相映衬。 ![]() 本文为中国药店原创/整理, 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点击进入关注中国药店视频号 长按上图3秒钟,识别二维码关注 亲,中国药店公众号长期公开征集稿件,如您欲抒发心声、记录生活、分享经验……可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将作品发送到yaodian2019@163.com(邮箱),稿费=200元+阅读量*0.01元。温馨提示,投稿时请注明联系方式。 告诉别人你“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