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7 20:29:18
案情介绍 A、B公司系两家同类科技公司。魏某系A公司资深销售员,义某、董某和王某系掌握A公司核心设计图纸的技术员。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赵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次偶然的相遇让魏某和赵某达成了“合作计划”:把义某、董某和王某从A公司“挖”到B公司工作,利用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为B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在“技术入股”“销售入股”和“股权分红”的承诺下,义某、董某和王某纷纷从A公司离职,“奔向”了B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义某、董某、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擅自生产、销售包含被害单位商业秘密的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予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明知他人违反保密协议及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责令五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1、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本案中,被害单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苦心钻研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严格保密,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2、企业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一是完善保密制度。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依法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 二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在涉密人员入职前应做好审查工作,并在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三是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与外部单位或人员开展商务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保密信息,强调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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