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请“忘记”那份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4-04-17 18:12:36   

普法小课堂又来啦~

本期我们聊聊“商业秘密”!

提到商业秘密

您会想到什么?

“祖传秘方”“家传绝技”?

还是设计图纸、制作工艺、客户资料等?

不管是什么,商业秘密对企业而言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更是核心竞争力,一旦泄密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的案件

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案情简介

A、B公司系两家同类科技公司。魏某系A公司资深销售员,义某、董某和王某系掌握A公司核心设计图纸的技术员。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赵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次偶然的相遇让魏某和赵某达成了“合作计划”:把义某、董某和王某从A公司“挖”到B公司工作,利用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为B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在“技术入股”“销售入股”“股权分红”的承诺画饼下,义某、董某和王某纷纷从A公司离职,“奔向”了B公司。

(好恶毒的商战...)

上述五人以手机拍照、U 盘拷贝、原图修改等方式窃取A公司商业秘密后,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A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约为人民币150.1 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义某、董某、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擅自生产、销售包含被害单位商业秘密的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予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明知他人违反保密协议及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责令五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本案中,被害单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苦心钻研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严格保密,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一是完善保密制度。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依法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

二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在涉密人员入职前应做好审查工作,并在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三是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与外部单位或人员开展商务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保密信息,强调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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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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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李顺璋

  一审 | 李瑶

  二审 | 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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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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