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人社陈少鹏,还我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4-04-02 23:27:59   

【当事人】

洪惠奕,男,1957年2月生,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人,大专学历。1974年9月高中毕业后任教于砲台镇丰溪学校,1987年转为公办教师,1989至2003年先后在砲台镇盛遵小学、浮岗小学、塘边小学任教导主任,2004至2015年任盛遵小学校长,期间多次获得县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2017年2月退休,退休后涉刑被榕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23年7月6日刑满释放,联系电话:13360390503。

【要求】

恢复退休待遇,激活社会保障卡、继续发放养老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8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六)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4、“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九)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5、《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16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宪法》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根据以上法规,请揭阳市榕城区人社局局长陈少鹏从速从宽为洪惠奕恢复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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