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民法典”第793期:是否可以对离职员工收取培训费?

发布时间:2024-04-01 17:41:37   

案情摘要

2020310日,小余入职某电商平台公司,从事渠道岗位。鉴于小余岗位经验尚浅,公司对小余进行了两次入职培训。202074日,小余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余返还公司在入职培训中支出的培训费用1.6万元。

那么,公司对员工培训,员工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用吗?叶嘉禾律师为您解答?   

今日普法律师

叶嘉禾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案件分析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牢牢抓住以下两个关键点:1、企业是否真的给劳动者花钱培训?2、企业是否有约定服务期?

公司认为,新员工小余的能力素质与岗位需求并不匹配,故公司请相关培训机构对小余进行入职适应性培训。该笔培训费用是因为小余能力不足造成的支出,且小余工作期限不足4个月,未为公司带来任何效益,理应由小余承担该笔培训费用。

然而,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为劳动者提供一般的职业培训,即使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也是企业的合理支出,该成本不能由劳动者承担。只有提供了有专项培训费用支出的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才能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下向劳动者索赔。而专业技术培训一般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级型”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而本案中的培训系增强劳动者入职后对岗位适应性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所涉的培训费用实质上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种职业培训成本投入,双方也并未约定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因此劳动者没有返还培训费的义务。

企业投入和员工跳槽问题,其成因是复杂的,并非完全是企业原因,或者是员工原因,最重要的还是要找到双方契合点,当彼此都需要的时候,达成双方的共赢,那么,人才就会愿意留下来继续为企业服务。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今日问题

什么样的培训费单位在劳动者主动离职时不可以要求返还?

A、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支出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B、提供培训费用支出的上岗培训

律师解说戳这里↓↓↓

法律咨询

欢迎关注“南京律师团”微信公众号~

1、如果您需要电话咨询,请发送“我要电话+本人姓名+手机号码”到微信公众号后台获取当天值班律师电话号码并咨询(律师电话咨询服务时间为每天9:3 0——18:00)。
2、如果您需要与律师面谈,请回复“我要面谈+本人姓名+手机号码”,申请领取前往律所咨询的“接洽函”。

声明:
▍来源: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教育发展部
▍编辑:李雯锐
▍责任编辑:丁永龙
▍值班主编:夏璐
▍图:本文中除标明来源的图片,其余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公号方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牛咔视频 云上南京牛咔视频9.0全新上线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上一篇:公司3个月后同意员工离职申请,违法吗?

上一篇:

皖ICP备20008326号-9  |   QQ:859242200  |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  电话:13295639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