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牢牢抓住以下两个关键点:1、企业是否真的给劳动者花钱培训?2、企业是否有约定服务期?
公司认为,新员工小余的能力素质与岗位需求并不匹配,故公司请相关培训机构对小余进行入职适应性培训。该笔培训费用是因为小余能力不足造成的支出,且小余工作期限不足4个月,未为公司带来任何效益,理应由小余承担该笔培训费用。
然而,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为劳动者提供一般的职业培训,即使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也是企业的合理支出,该成本不能由劳动者承担。只有提供了有专项培训费用支出的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才能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下向劳动者索赔。而专业技术培训一般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级型”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而本案中的培训系增强劳动者入职后对岗位适应性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所涉的培训费用实质上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种职业培训成本投入,双方也并未约定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因此劳动者没有返还培训费的义务。
企业投入和员工跳槽问题,其成因是复杂的,并非完全是企业原因,或者是员工原因,最重要的还是要找到双方契合点,当彼此都需要的时候,达成双方的共赢,那么,人才就会愿意留下来继续为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