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做出职务发明,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报酬,这个大家都能够理解并真正贯彻执行。但是,如果员工已经离职了,在单位工作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譬如之前只给了发明专利申请奖励,对于授权奖励约定在专利授权后再给予,离职后,该发明专利才最终授权,这时候是否还需要给予奖励报酬呢?
(1)按照法律规定,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也应当给予奖励报酬,这是基本原则。
(2)实务中,大部分情况下,员工自己也认为,既然已经离职了,就没有道理再向原单位要求年终奖、要求专利奖励报酬,这是一种朴素的价值观。如果员工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并不会强制要求单位履行。
(3)为了避免纠纷,防范风险,建议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对于离职员工在离职交接时,对其在职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列出清单并对未结算的奖励报酬予以注明,并要求该员工对后续专利答辩等事务提供如在职员工同样的配合义务,如果离职员工后续不予以配合,则视为自动放弃要求专利奖励报酬或者减少该奖励报酬。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较有可行性,也不太容易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