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完成工作交接,离职证明能开吗?

发布时间:2024-03-26 11:00:02   

书接上文(劳动者在职期间,未经单位许可不得从事与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工作,包括担任股东),作为公司的HR负责人老A,对这一场风波感触良多:“是应该多看看兵法了。”

在法院判决公司合法解除之后某日,J副总又来到了公司。

原来当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J副总拒绝办理离职交接以及接收离职证明。现在案子既然输了,J副总又欣欣然地前来办理理离职手续。

J副总和小A说,工作也没什么好交接的,但是离职证明今天必须得拿走。

小A一听J副总这么说,一下慌了神,“不交接怎么行,有很多公司的资料还在您那,我们领导说一定要跟您交接清楚!”

J副推了推眼镜架,“也行啊!这样,你先把我离职证明给我,今天我还有事,过两天我再过来交接工作!”

“过两天?您还是给我一个准确时间吧,要不,这离职证明我可没法给您!”小A也来了脾气。

J副总气呼呼地走了,一边走一边嘟囔:“咱们仲裁见!”

出了这个事情,小A当然要向老A汇报了,见惯了各种腥风血雨的他,立刻有了警惕。

老A马上去上网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可没有提到工作交接该怎么办?离职证明和交接究竟谁先谁后?

一时间,老A也有点搞不清了,算了还是去问石律师吧。

当石律师听完老A的问题,直接就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法定义务。出具离职证明,以未交接工作为理由不予开具缺乏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老A也很生气,“那个J副总的问题怎么办?不交接工作还有理了,我到时怎么跟老板交代!”

石律师笑了,“那个J副总不交接工作,的确没理,所以公司也可以告他呀!”

“所以现在该怎么办?” “静观其变!他会来再找你的!”

“他再来,我们做什么呀?” 该给的给!该说的说!”

“懂了,以逸待劳!”

……

未完,待续

(本文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部分判决内容,关于出具离职证明,企业以未交接工作为理由不予开具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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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及插图为AI生成,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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