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实务分享——有关证监会离职人员核查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1 15:09:14   

有关证监会离职人员核查的相关规定

       2021年5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对发行人股东(穿透至最终自然人)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进行核查。

   (一)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二)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

   (三)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其后,科创板发布《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2021年6月1日以后新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发行人律师应于《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中新增一项“5.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一并进行说明,无需再另行单独提交申报文件。

       其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的通知》,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接受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对比申请,在申请查询时应当一次性提供需查询的发行人股东信息。证监局接到查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实践工作中,中介机构需要就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其中需包括“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在北交所申报工作中,中介机构只需要出具证监会离职人员专项核查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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