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来·普法|公司规定离职者不予发放业务提成,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3-20 10:44:59
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 张某主张的风险质保金系针对第一个项目,而张某系因第二个项目工作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公司以张某离职作为不再发放第一个项目风险质保金的理由并不充分。 判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具备三个要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经过公示程序。只有当以上三个要素全部满足,规章制度才具备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本案中,涉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业务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离职不予发放业务提成,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约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故该项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业务提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 律所地址: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3号时代誉峰花园写字楼1503-1508办公室 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咨询,电话:0759-275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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