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02:10:42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形式,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但是实践中,对于劳务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例如,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到底属于工伤还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多数情况下,单位都会以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来抗辩。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呢,何又为劳务关系呢? 首先,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被提及,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劳务合同更多的是一种理论概念。广义的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仅仅指雇佣形式的合同,系与劳动合同系并列的两种不同用工形式。 其次,劳务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较为相似。其二者均有临时性、短期性特点。 那么,劳务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底应该怎样来区分呢?笔者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一文中,已经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进行详细的阐述。笔者在此精简的提炼一下劳务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却别。 1、雇主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如果雇主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为劳务关系; 2、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否符合2005年5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如满足即为劳动关系; 3、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性,雇员是否受雇主管理、支配。如果不存在管理与支配,一般属于劳务关系,但劳务关系并非雇主对雇员不能进行管理,而只是存在较弱的管理,例如简单的安排,该管理弱于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强于承揽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附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条件即为某项工作任务的完结,强调的是工作结果。但劳务关系一般是提供劳务,并非强调工作结果。 《劳动工伤心得》微信公众号是邹勇律师分享个人的法律心得,传递法律知识,解决疑难法律问题。著作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劳动工伤心得公众号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