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谦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春招中找到了一个中意的岗位,随即就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是否能认定小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校大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二是劳动者须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明知对方未毕业的情况下仍愿意建立劳动关系;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故春招作为大学生毕业前的一次集中应聘就业的活动,认定尚未毕业的小谦与用人单位符合促进就业政策需要,更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小谦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