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17:45:44
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 4420-2022)》,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核验和评价对象保持一致,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在经开区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核验和评价材料;4月10日起对逾期仍未参加核验的单位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限期10日内拒不改正的,列入本年度不予延续劳务派遣许可名单。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3.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4.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5.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6.职工工资支付清单; 7.上年度全年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8.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情况明细表(附件3); 9.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10.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1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6); 3.自评佐证材料。 (一)信用等级分类。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二)信用等级评价。 按照评价指标,终评得分≥120分可评为AAA级; 110分≤得分<120分评为AA级; 90分≤得分<110分评为A级; 60分≤得分<90分评为B级; 得分<60分评为C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1.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采取网上和提供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提供纸质材料;对未开通社保二级代码的劳务派遣单位,一律退回整改; 2.各派遣单位要及时、真实填报核验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3.我们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按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填报信息、佐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取消核验通过资格并评价为C级。 联系人:张晓芳 联系电话:0510-80580168 地点:万新路77号602室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情况明细表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评价汇总表 5.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提示函 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7.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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