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03:01:27
美国特拉华州基层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做出判决,认定马斯克2018年的500多亿美元薪酬方案无效。 (Court of Chancery,为了便于理解翻译成基层法院,但实际完全是两种概念。不是重点。特拉华司法系统请参考之前文章:DE judicial systems & definition of equity) 马斯克所获薪酬方案中有3.03亿股特斯拉公司拆分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按30日股市收盘价计算,这部分股权激励的净收益现值约510亿美元。英国《金融时报》称,这是“美国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所获最高薪酬”。薪酬方案具体内容欢迎参考博主“小Lin说”的12分钟的视频:《聊一聊作为 “宇宙第一妖股” Tesla CEO的Elon Musk背后,堪称史上最大胆神奇的股权激励计划》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cL411L7F2/?spm_id_from=333.999.0.0 内容肯定没有判决书那么详细,但通俗易懂,了解案件背景完全足够了,而且也不会枯燥。
早在2009年2012年特斯拉就制定过类似的薪酬方案。随着2012年的薪酬方案接近尾声,且超出预期,特斯拉决定再制定一项为期十年的激励方案。 一、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主体(一)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 特斯拉共有9名董事:马斯克、Kimbal(马斯克亲兄弟)、Denholm(董事长)、Jurvetson、Ehrenpreis、Gracias、Buss、Murdoch、Johnson Rice。董事会另设薪酬委员会讨论并制定薪酬方案,Ehrenpreis、Gracias、Buss、Denholm为薪酬委员会成员。 (1) Gracias,薪酬委员会成员,长期与马斯克兄弟保持联系。薪酬方案实施前,Gracias在马斯克控制的各公司享有的权益价值超过10亿美金,或者换一个角度理解,Gracias的大部分资产,都是通过投资马斯克所得。Gracias与马斯克相识超过十年,双方互相参加过对方组织的各种派对及家庭聚会。Gracias与Kimbal相识超过20年,而且还是Kimbal公司的投资人。Gracias还担任SpaceX及SolarCity的董事。前述所有事实均表明,在涉及到马斯克的决策上,Gracias很难保持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 (2) Ehrenpreis,薪酬委员会成员,与马斯克兄弟的商业联系及私人关系都与Gracias类似,但不及Gracias与马斯克兄弟之间关系那么亲密。 (3) Buss及Denholm为剩余两名薪酬委员会成员,虽然他们不像上述两位与马斯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他们的收入完全(或绝大部分)都来自特斯拉董事薪酬。按照市场标准发放的薪酬不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但特斯拉提供的是“巨额”报酬,远高于市场标准。这种情况下,在处理涉及到马斯克利益的商业决策时,很难说他们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影响。 (4) Murdoch私下与马斯克是好友,双方家庭经常一起度假。在一次度假中,马斯克兄弟俩及Gracias共同邀请Murdoch加入特斯拉董事会,这才使Murdoch成为公司董事会一员。 (5) Johnson Rice,与马斯克之间不存在除工作以外的其他联系,可以做到充分独立,这点原告也未提出异议。 (6) Jurvetson未全程参与薪酬方案的制定,特别是后期实质性谈判部分,完全没有参与,故与本案无关。 二、决策流程......(内容太多了,如果有想了解的,请私信,一定补。)
法院通过以下四层逻辑渐进,最终判定薪酬方案无效。 1. 因本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且董事会多数成员存在利益冲突现象,故本案争议应适用完全公平原则(entire fairness standard)进行审核。 ü股东诉公司董事几乎100%涉及董事及高管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那就必然要采用三种司法审核标准,从轻到严: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进阶司法审核标准Enhanced Scrutiny(包含Revlon,Unocal),完全公平原则Entire Fairness Standard。具体内容请参考之前文章:《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野蛮人”第一章》 ü特拉华的法律(statute)以及判例法(common law)均未对“实际控制人controller”进行明确定义,都是根据案件事实及背景推断争议主体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2. 被告辩称薪酬方案已由股东会投票表决,故不再适用完全公平原则。但法院认为,虽已通过股东会表决,但董事会未向股东会进行充分的披露,故本案仍适用完全公平原则。 3. 薪酬方案无法通过完全公平原则审核。 4. 方案无效,恢复原状。
请见上一篇文章。
综上可得出结论,马斯克实际控制着薪酬方案制定的整个流程,故本案的审核适用完全公平原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告可以证明涉案交易(1)经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审核通过;或(2)由多数无利益冲突的股东表决通过,且董事会已向股东会充分披露交易细节。经上文分析,公司不存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故被告只能通过证明第二种的方式转移举证责任。 “充分披露fully informed”要求公司董事向股东披露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to show that the stockholder vote was fully informed, defendants must establish that stockholders were apprised of all material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at transaction),“重要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则更侧重于合理性及主观性判断,即,一合理的股东认为某个信息会影响其投票结果,那这个信息就是重要信息(an omitted fact is material only where there is a substantial likelihood that a reasonable shareholder would consider it important in deciding how to vote)。 原告通过两个事实证明特斯拉董事会未充分履行披露义务:(1)未披露薪酬委员会成员缺乏独立性;(2)未充分披露薪酬方案决策流程。 1.独立董事独立性 董事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特拉华法院特别关注的披露事项。虽然只有马斯克本人是薪酬方案的直接利益冲突人,但因其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私人及商业联系,该“冲突”辐射至薪酬委员会成员。被告反复强调薪酬方案已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但从未向股东会披露薪酬委员会各成员与马斯克的关系,包括私交及商业联系。 2.决策流程 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充分披露董事会或附属委员会决策关键程序的真实准确信息,其中包括谈判内容、程序,这些对股东而言都是影响投票的“至关重要”的信息。 本案中,董事会并未向股东披露马斯克对整个薪酬方案制定程序的影响,其中包括他对时限的控制、由马斯克于4月8日最先提出一个薪酬方案、马斯克在六个月后更改其在4月提出的方案、缺少谈判流程、同行基准分析(benchmark analysis)。 判决书特别强调,4月8日由马斯克最先提出薪酬方案是董事会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4月的方案直接影响未来6个月的讨论导向,而且很多提议都保留至最终的薪酬方案。 3.关键条款 被告辩称,已向股东会披露薪酬方案的财务数据及经济利益等关键条款,所以已经充分履行披露义务。但特拉华法院认为,“重要信息”不仅包括财务数据,还包含谈判流程、利益冲突、激励措施等信息。
完全公平原则包含两项要素:公平交易,公平价格。前者侧重于交易发起及时间安排、交易架构、谈判过程、披露程序,以及获得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过程。后者则更关注交易的经济利益及财务影响,包含涉及的资产、市值、收入、未来前景等影响公司股价的潜在影响。(The concept of fairness has two basic aspects: fair dealing and fair price. The former embraces questions of when the transaction was timed, how it was initiated, structured, negotiated, disclosed to the directors, and how the approvals of the directors and the stockholders were obtained. The latter aspect of fairness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considerations of the proposed merger, including all relevant factors: assets, market value, earnings, future prospects, and any other elements that affect the intrinsic or inherent value of a company's stock. However, the test for fairness is not a bifurcated one as between fair dealing and price. All aspects of the issue must be examined as a whole since the question is one of entire fairness.) 1.公平交易 (1)发起交易及时间安排 该要素主要关注发起人是否存在“趁人之危”的意图,即,在特殊时期发起交易,迫使小股东同意该项交易。显然,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形,薪酬方案最初由Ehrenpreis提起。法院认为,尽管马斯克没有“操纵”交易的发起,但他控制着后期谈判流程。起初马斯克团队要求薪酬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制定方案,有人对这时间提出异议也是直接被否决。之后马斯克又单方将时间延期至8月或9月,然后又在7月底单方中止方案制定流程,并在11月重启谈判。 马斯克的上述“操纵”行为有两个负面影响:(1)虽然整个谈判流程经历了9个月,但有效时间只有马斯克施压的短短几个月;(2)马斯克压缩时限、调整时限、在会议前临时更改讨论条款。马斯克操纵时间的行为以及在临近会议前单方面修改条款的行为使得薪酬委员会及相关顾问无法在短时间内认真有效地审核薪酬方案的内容,对整个流程产生不利的影响。 (2)谈判过程 法院还特别关注交易的谈判过程,而且还是重点。被告反复强调整个薪酬方案耗时9个月,董事会、薪酬会、工作小组的开会次数,外聘顾问的资历,但这些在法院看来,都是表面现象。双方并没有进行“你来我往”的激烈交锋,所有的谈判内容,都是马斯克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各方将其方案具体化。 此外,法院再次强调,同行基准分析(benchmark analysis)是最常规的分析指标,但薪酬委员会从未进行该分析,也没有要求外聘顾问进行同行基准分析。 (3)批准流程 程序性合规。马斯克兄弟两人回避,另有一人未参与决策程序,只剩6名董事参与表决,但其中的5名董事全部受制于马斯克。董事会将薪酬方案交给股东会表决,但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公平价格 法院并不关注具体的数字,依据市场背景、发起背景、估值模型等所有相关因素判断定价是否在合理区间内。 被告认为,法院应当关注,通过薪酬方案公司可以获得哪些利益,付出的对价是否与获得的利益相匹配。根据被告的观点,股东没有受到任何损失,马斯克带领公司完成6000亿的市值增长,公司则对马斯克给予6%的股份奖励,这就是股东的所有的“损失”。但法院并没有支持被告指出的“取舍论”。 (1)取舍论 “取”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商业目标,“舍”则关注在完成公司商业目标的过程中公司需要舍弃哪些交易对价。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法院首先要厘清:特斯拉到底想要什么? 根据薪酬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公司主要是想通过薪酬方案激励马斯克,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连接在一起。但是,根据董事会的陈述及表现,董事会嘴上说希望马斯克能成为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的CEO,但又允许马斯克退位并仅保留产品负责人(chief product officer)的角色。 此外,还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股份激励的本意是通过奖励股份的形式,让被激励人认为自己的利益与其他股东一致。但是,像马斯克这种情况,在薪酬方案实施以前已经持有21.9%的股份,他的利益早就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所以法院认为:没那必要。马斯克已经是公司大股东了,即便没有新的薪酬方案,为了他已有的股份价值,他还是会全力提升公司的市值。而且他从未表示过有离开特斯拉的意愿。所以,在没有薪酬方案的情况下,或者说在减少激励金额的情况下,马斯克还会不会愿意付出努力提高公司市值呢?另外还有个横向的数据对比,本次薪酬方案是2012年的30倍,是2017年美国CEO薪酬中位数的250倍。所以本段内容总结就是,薪酬方案的确是有利的激励手段,但是没必要给这么高。作为公司大股东,马斯克的利益早就和公司捆绑在一起了。 除上述“取舍论”外,法院还逐一反驳了被告的很多观点,但我个人认为上述“取舍论”是本章核心。 (2)横向对比 被告又横向对比了其他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机构的CEO的薪资,认为与这些主体相比,本次薪酬方案定价合理。但法院认为,被告忽略了最终要的一点:与PE/VC不同,特斯拉是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而且在谈判过程中董事会及薪酬会从未进行过对比分析。 此外,与基金的CEO相比,虽然马斯克没有基础薪资,但他的收入远超基金公司的高管。所以这些对比毫无意义。 除上述两个论点外,法院还通过The Hindsight Defense, The Stockholder Vote, The Ambitious Milestones, The “Only Upside” Argument, The Unique Circumstances And CEO这五点综合判断价格的非公允性。但我个人认为以上两点,特别是“取舍论”才是本章的核心,其他几点存在与上文的重复现象,且法官也没有用太多篇幅去论证观点。 以下内容摘自公众号“比较公司治理”的《马斯克薪酬案简评》,供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GKLG3J3fpDCQosvuNoXZnA “法官指出,马斯克意图从特斯拉获取大笔薪酬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其需要激励来提升公司业绩,而是为了从特斯拉获得足够的资金,以供其实现创造“人类美好未来”的宏图。这个宏图本身虽然是件好事,但对特斯拉公司来说,则是给予与获得极度不平衡,显然也就难言此薪酬方案价格公平。 除了薪酬委员会在与马斯克的谈判中予取予求的态度之外,法官还考虑了几项薪酬方案中,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内容,看看这些内容是否满足价格公平的要求。其中有一项内容特别值得关注。这就是股权激励的总体规模和归属(vesting)期限。 马斯克原先提出的是总体规模相当于充分稀释后(fully-diluted)股份总数的10%,分十期归属,每期归属1%,以满足公司市值上升500亿美元为基本条件。薪酬委员会将其改为规模相当于已发行(outstanding)股份总数的12%,分十二期归属,每期仍归属1%,基本归属条件也不变。 这样一来,虽然股权激励的整体规模差不多,但归属期延长了,并且作为归属条件的市值增长程度也上升了1000亿美元。被告认为这一项内容对股东们有利,也可以体现薪酬委员会和马斯克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并非予取予求。 对此,法官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薪酬委员会提出这一修改,是有意与马斯克讨价还价,谋求股东利益。相反,证明显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自己图方便,因为计算充分稀释后的股份数不如计算已发行股份总数来得直截了当。而为保持马斯克提出的整体激励规模不变,每期归属的基本条件也不变,才形成了现在这样的方案。换言之,法官在此判断有没有真谈判的依据不是方案的客观效果,而是方案形成的主观动因。 救济措施 在确认完价格不公平之后,唯一的结论就是特斯拉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马斯克违反了信义义务。那么,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救济措施呢?法官考虑到尽管薪酬方案中的股权激励已经归属,但马斯克并未行权,而且,撤销此方案也不会牵涉到第三方利益,于是,判决撤销全部薪酬方案。 至于被告提出应该仅撤销不公平的那部分薪酬,法官认为被告方没有为如何判断“公平部分”提供证据。而根据衡平法的一般规则,一旦义务违反得以证明,那么损害赔偿难以确定这种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原则上应该有违反义务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