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5 23:05:33
![]() ![]() 结婚多年 婚后当“全职妈妈” 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带孩子、买菜、烧饭等等 离婚时能否请求经济补偿? ![]() 2015年 雷某与廖某(女)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两个子女 雷某长期在乡下工作 廖某为了照顾家庭并无固定工作 且在抚育子女方面承担较多的义务 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与雷某离婚并支付经济补偿 ![]() 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因雷某长期在乡下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女方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牺牲。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判决雷某向廖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 妻子身患重病 丈夫只想“跑路” 怎么办? ![]() 2019年 谢某与郑某(女)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 2022年7月 郑某被检查出患有尿毒症 2023年10月 谢某自行离开正在治疗的郑某 不再负担医疗费用 郑某因治病已负债累累 与谢某多次协商 谢某避而不见 郑某无奈诉请谢某给付医药费、扶养费 ![]() 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本案郑某身患重病且缺乏生活来源,谢某作为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助义务,并给予关心和照顾。经过主审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谢某同意承担郑某扶养义务。 ![]() 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养情更真。本案中,原告郑某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时,作为丈夫的谢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理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相互扶养义务。 来源:民一庭、上杭法院、长汀法院 ▼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龙岩中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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