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9月11日,金某到郑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工作期间,金某履行招聘新员工的职责,并代表公司与赵某、李某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金某递交离职申请,获准后,服饰公司给金某补发了7月的工资12580元、8月4天的工资1653元,及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12400元。
其后,金某向郑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125800元及社会保险费21134元。
仲裁委经经审理,认为服饰公司未与金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系金某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金某本人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不支持金某的仲裁诉求。
本案例比较特殊,因为该劳动者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劳动者岗位为普通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发生此类案例,如果在规章制度与职位描述中未明确约定该员工有保管与负责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具体职责,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就很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原因所致是适用“双倍工资规定”的前提要件。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双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限制,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二是主体限制,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签订。只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劳动者才能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作出“双倍工资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市场关系中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情况,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借助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的恶劣现象,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便于劳动者维权时有据可依。如果系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再欲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双倍工资差额,使不诚信之责任由守信者负担,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