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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05 01:05:38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

为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确保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为持续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研究,统筹确定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防治重点行业,工程建设行业(包括交通、房屋建筑、机场建设等)为2021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于2020年8-9月向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预防项目,中央驻青大中型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相关部门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应填报《青海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并提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

三、工伤预防项目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定2021年度本地区的工伤预防项目(含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拟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于10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全省拟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与验收

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其中:直接实施的应与申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规定的程序,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工伤预防机构实施,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预期效果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便于项目验收工作顺利开展,提出项目的单位要实时跟进项目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有效进行。项目实施结束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于项目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

五、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的2%编制2021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督导各地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照向社会统一公布的2021年度全省拟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向各地拨付工伤预防费,原则上各地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金额不超过当地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的2%。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签订服务协议向项目实施单位预付30%的工伤预防费,待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工伤预防费余款。

六、加强组织保障

工伤预防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作调度督导制度,定期交流工伤预防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对于工作进展缓慢、开展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预防工作,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附件:1.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2.《青海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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